国家听力残疾标准 | |
一级 |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≥91dB HL,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,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,在理解和交流等流动上极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重度障碍。 |
二级 |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-90dB HL之间,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。 |
三级 |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-80dB HL之间,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。 |
四级 |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-80dB HL之间,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。 |